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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7月4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分别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月20日,被告人范某与戴某某签订山林地转让承包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戴某某违约,经被告人范某起诉,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以(2009)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范某返还承包款20万元人民币给戴某某。因被告人范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戴某某于2010年5月14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21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范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经仙游县人民法院查询,2011年9月间,被告人范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的账户内累计有存款人民币935488.83元,之后该存款被转移。

2012年3月1日,被告人范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偿还2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戴某某。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范某履行了(2009)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0)仙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本院(2009)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0)仙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函、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强制执行申请表、执行立案表、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送达回证、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账户明细查询、仙游县公安局关于范某系投案的证明,被告人的原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和判决、裁定的严肃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能自首,且已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有悔罪表现,仙游县司法局亦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国忠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柯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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