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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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又名冯某,绰号半熟,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7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冯某伙同何大森(在逃)、何帅(在逃),李解放(已判刑)将尹小鲜停放在建设路X路边上的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8桶。事隔三天,又在砀山县城西边将停放在路边上的一大货车油箱内柴油盗走7桶,两次盗窃柴油价值2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冯某的供述;2、同案犯何大森、李解放的供述;3、失主尹小鲜的陈述;4、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0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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