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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肖某、张某乙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韩某。

被执行人:肖某。

被执行人:张某乙。

本院在执行韩某诉肖某、张某乙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实际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周法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某乙

审判员武文科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0一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何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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