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某。
被执行人:肖某。
被执行人:张某乙。
本院在执行韩某诉肖某、张某乙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实际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周法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某乙
审判员武文科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0一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