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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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X幢紫光发展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某王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一层西区X。

法定代表某董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网汇通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1)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娱乐通公司原审诉称:娱乐通公司拥有计算机单机游戏《天下无缺》的完整著作权。华网汇通公司在明知某乐通公司享有该游戏著作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域名为x.com的中华网上对他方网站上存在的涉案游戏设置链接,引导用户下载,并在其网站页面上对该游戏进行介绍、评某等,侵犯了娱乐通公司对该游戏享有的信某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娱乐通公司要求华网汇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娱乐通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上诉人华网汇通公司原审辩称:华网汇通公司并未在中华网上非法传播娱乐通公司的涉案游戏,华网汇通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华网汇通公司不同意娱乐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娱乐通公司创作了涉案电脑游戏软件《天下无缺》,并于2010年1月8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该游戏软件的开发完成日期为2009年11月10日,著作权人为娱乐通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后,该游戏软件由北京中电电子出版社以光盘的形式出版发行。在光盘彩封上显示有娱乐通公司的企业名称及网址www.x.com.cn,并显示有该游戏版权归娱乐通公司的版权声明。另外,该彩封上显示建议零售价为79元。

域名为x.com的中华网为华网汇通公司经营的网站。2011年5月20日,登录中华网。点击首页的“游戏”,进入中华网游戏页面。在该游戏页面点击“单机游戏”,在出现的页面上再点击“RPG”,在出现的页面上有涉案游戏《天下无缺》画面的链接。点击该链接后,在出现的页面上有该游戏的画面,并显示有“分类:单机游戏”、“类型:角色扮演-RPG”、“题材:武侠”、“画风:唯美”、“效果:3D”、“平台:PC”、“状态:已上市”、“收费:软件购买”、“人数:1人”、“制作:娱乐通”、“运营:娱乐通”、“官网://www.x.com.cn/home/game”等信某。另外,还有该游戏的介绍、评某、游戏截图、游戏视频等内容。在游戏介绍下方提供有可供下载的涉案游戏资源,并显示“时间X-X-X”。点击“下载”链接,在弹出的下载软件界面显示“新建任务//dx3.962.net”。点击下载软件界面的“立即下载”,将该游戏下载到本地硬盘。上述登录及下载过程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上述下载的游戏在本地计算机上经过解压缩后可以正常使用。上述中华网页面上的涉案游戏的画面、信某、介绍等内容均是由华网汇通公司编辑的。华网汇通公司提出该游戏实际存储在“多玩游戏论坛”上,其只是针对该论坛上的该游戏设置了一个链接,并认为该“多玩游戏论坛”是一个开放性的平台,注册的网络用户均可以自行上传游戏。

以上事实,有涉案游戏光盘、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游戏光盘上的署名和版权声明以及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署名,可以确认娱乐通公司是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

现娱乐通公司和华网汇通公司均认可华网汇通公司针对涉案游戏提供的是链接服务。本案无证据证明华网汇通公司所设置链接的涉案游戏是经过娱乐通公司许可他人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且娱乐通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华网汇通公司所设置链接的涉案游戏是侵权的。

华网汇通公司在其中华网上对涉案游戏进行介绍、提供该游戏的相关信某,且在所提供的信某有“制作:娱乐通”、“运营:娱乐通”以及娱乐通公司的官方网站网址等。这表某华网汇通公司知某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是娱乐通公司。华网汇通公司自认该游戏存储在“多玩游戏论坛”中,而且其知某该论坛是一个向注册用户开放、供注册用户自行上传游戏的网络平台。故其应当知某存储在该论坛中的涉案游戏是未经许可上传的。综上,华网汇通公司在知某涉案软件著作权人是娱乐通公司,且应当知某涉案游戏是侵权的情况下,仍然设置链接,供网络用户通过其设置的链接下载涉案游戏,侵犯了娱乐通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某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根据涉案游戏的独创性程度、知某、售价、华网汇通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信某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断开针对涉案游戏《天下无缺》设置的链接;二、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三、驳回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华网汇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上诉人宣传涉案游戏的目的是传递更多信某,方便网络信某使用者有正当途径获取和了解更多有用游戏信某,上诉人从主观上并无向网络信某使用者提供下载涉案游戏服务的故意和动机;华网汇通公司仅仅提供了链接服务,而非下载;事实部分所表某的记载于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华网汇通公司主观上没有实施侵权的故意;涉案的中华网游戏频道的“下载链接”设置是链接到“多玩游戏论坛”,华网汇通公司并不知某多玩游戏论坛对涉案游戏的介绍或下载内容的具体情况;通过中华网游戏频道的链接并不能下载涉案游戏;故华网汇通公司没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也不应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华网汇通公司虽然知某涉案游戏的著作权权属,并不知某自己设置链接的多玩游戏论坛内有涉案游戏供下载,也不知某通过第三方下载软件可以从链接地址下载涉案游戏,所以不属于明知某应知某权而仍然设置链接服务。华网汇通公司在原审接到开庭传票后也立即删除了涉案网页,故不应承担实施侵权的法律责任。

被上诉人娱乐通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华网汇通公司、被上诉人娱乐通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华网汇通公司称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与华网汇通公司针对此情况所做的实际操作不同,但并无证据的加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认可;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相关出版物上的署名、版权声明及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记载内容,本院确认娱乐通公司系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

娱乐通公司和华网汇通公司均认可华网汇通公司针对涉案游戏提供的是链接而非下载服务。娱乐通公司不认可其许可他人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案游戏,故网络用户将涉案游戏上传至互联网的行为侵犯了娱乐通公司关于涉案游戏的信某网络传播权。本案华网汇通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所链接的涉案游戏系由娱乐通公司许可其或他人在互联网上传播,故华网汇通公司针对涉案游戏设置链接的行为侵犯娱乐通公司关于涉案游戏的信某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华网汇通公司称其删除了涉案网页的上诉理由也无证据加以支持,故华网汇通公司关于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某,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某、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某者应知某链接的作品、表某、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华网汇通公司在其中华网上对涉案游戏进行介绍等相关情况足以表某华网汇通公司明知某案软件的著作权人是娱乐通公司;华网汇通公司自认该游戏存储在“多玩游戏论坛”中,而且其知某该论坛是一个向注册用户开放、供注册用户自行上传游戏的网络平台,故其应当知某存储在该论坛中的涉案游戏系未经权利人许可上传。综上,华网汇通公司在知某涉案软件著作权人是娱乐通公司,且应当知某涉案游戏是侵权的情况下,仍然设置链接,供服务对象通过其设置的链接下载涉案游戏,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华网汇通公司称其不属于明知某者应知某权而仍然设置链接服务的上诉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根据涉案游戏的独创性程度、知某、售价、华网汇通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华网汇通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信某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已交纳),由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代理审判员杨静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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