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杜某甲诉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杜某甲诉被告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王某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某乙,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跟着被告打工。在郑州市X路X街改造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慎,误将自己的左脚大拇指砸伤。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但该协议不包含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x元。

被告辩称,赔偿协议是双方自愿所签,钱已赔付过,被告不应再赔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给被告打工。在郑州市X路X街改造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慎,误将自己的左脚大拇指砸伤,造成粉碎性骨折。2010年1月22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5000元,从今以后概不负责一切治疗费用、生活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x元,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负担90元,余款9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乐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闫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