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尚某甲,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尚某乙,男,汉族。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建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丙,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丁,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凯军,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尚某甲、尚某乙与被上诉人王某丙、王某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丙、王某丁于2010年7月10日向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尚某甲、尚某乙返还鄢字第X号房产证和NO.x号土地使用证。尚某甲、尚某乙于2010年8月20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驳回王某丙、王某丁要求返还房产证件的诉讼请求,赔偿阻碍使用房屋造成的损失30万元。原审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0)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尚某甲、尚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1年11月7日,本案审限依法延长两个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0)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退还上诉人尚某甲、尚某乙。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