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攀登,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程攀登,被告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16日举行婚礼,于2008年3月5日补办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尤其是婚后被告嗜赌如命,将家中财产变卖一空,在原告生育期间,被告不但一次没有去看望照料,反而以原告剖腹产无钱为由,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赌博。这种抛妻弃子的行为被商丘电视台京九晚报做了专题报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某子抚养费;支付某腹产费用及儿子奶粉费用共计2500元;判令青年路统建楼X号楼X单元X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付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被告赌博是事实,主要是原告登报造成被告名誉不好,不能回家。为了家庭及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及原告身份证明各一份,据此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2、京九晚报报纸一份(2008年10月14日第4版),据此证明被告赌博将家中电动车等物品变卖。3、张××2008年10月13日书写的证明一份,据此证明被告将家中电动车、三轮车推走的事实。4、被告于2008年10月4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据此证明被告付某某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同时证明因赌博对外所欠债务与原告无关。5、医疗费单据及购奶粉票据三张,证明原告剖腹产及为孩子购奶粉支出的费用。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付某某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其姐已经将费用支付某了原告。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报纸刊登内容不真实,只卖掉电动车一辆,对其他物品没有变卖。因登报给被告造成很坏影响,有家不能回。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家人胁迫被告所写。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结合双方质辩意见,本院经综合分析作出如下分析认定:对原告证据2所刊登的内容是原告单方所述,被告不认可,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证据4被告认为是被胁迫所写,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当事人自认及本院采信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3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0月30日原告生育一男孩,取名××。2008年年底被告因盗窃被本院判处拘役3个月(从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3月26日)。2008年12月8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生育一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虽然因盗窃被追究刑事责任。也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庭审中被告改正错误态度坚决,要求和好态度诚恳。因此,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真诚相待,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原告虽然提出离婚,但没有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旭
审判员陈满堂
审判员张军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