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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电子实业公司与广电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桂林市千回电子实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被告北海市铁山港区广播电视站。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安装MMDS微波传输系统工程,原告为被告安装微波传输设备,工程造价30万元。工程完毕后,被告逐年给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x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海市铁山港区广播电视站于2010年2月10日前偿还原告桂林市千回电子实业公司工程款5000元,2011年2月10日前偿还x元,2012年2月10日前偿还x元。

二、原告桂林市千回电子实业公司放弃利息请求。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专递费100元,共计560元,由被告北海市铁山港区广播电视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庞文球

审判员袁尧

代理审判员李某良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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