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黄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5年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一男孩,婚前(5年)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06年1月,原告因违法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自出事之日起,被告就没有和原告见过面。2007年5月,儿子因病夭折,被告从医院回来直接回了娘家,儿子死后第十天,被告的母亲领人到原告家中,把被告出嫁时所有陪送家俱全部拉走,之后再也没和原告联系。2009年3月原告出狱后,曾多次找被告,被告都避而不见,她的父母称不知道她的下落,并让原告起诉和她离婚,后听人说,被告已与别人结婚,且已生育,鉴于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9月2日在漯河市高新区管委会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5年11月生一男孩杨×,2007年5月因病治疗无效夭折。2006年1月原告因违法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2009年3月出狱,原告自2006年至今仍未见过被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06年起未在一起生活,已经分居3年,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至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卫东
审判员常丽
审判员刘杰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