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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任某在长葛市X路中段“阳光网苑网络有限公司”网吧一楼扒窃李某某裤子左后口袋内现金1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赃款100元已被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王XX等人证言、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盗物品照片、长葛市公安局金桥路派出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新密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案发后赃款已被追退,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任某的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2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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