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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11年11月28日上午,在商丘市X镇,携带作案工具(刀片)趁逢会人多之机,扒窃被害人董XX兜gQ现金65元,后被便衣巡逻民警当场抓获,赃款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XX的陈述;证人宋XX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领条;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萍

二0一二年一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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