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
被告谭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谭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以被告谭某的财产7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何某提供其本人在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7000元(账号为(略)xxxx)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谭某在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益将信用社的存款7000元(帐号为(略)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2年9月25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朱建祥
代理审判员段俊仿
人民陪审员李矿辉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