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贾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X路七矿家属院内擅自开办诊所开展诊疗活动,经平顶山市X区卫生局于2009年11月6日,2010年3月19日两次对贾某的诊所进行行政处罚后,仍非法行医被当场抓获。
以上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诊所照片、新华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