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6日、2012年2月2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分别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0年9月,被告人陈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春、陈某聪(均已判刑),经策划后在其承包的仙游县国营综合农场坝垅里场地,非法播种罂粟种子,准备收成后出卖牟利。至2001年3月已成活罂粟计989株。
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仙游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后建议本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帮教证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本院(2001)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投案证明,证人陈某某1、陈某某2、王某、戴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同案人陈某春、陈某聪及被告人陈某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以牟利为目的进行播种、移栽共989株,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能自首,有悔罪表现,且仙游县司法局亦建议适用非监禁刑,其所在村民委员会亦愿意对其承担帮教责任,故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某月,缓刑三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三某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国忠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