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40岁。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1年6月14日由博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为占用焦家后竹园建煤场,与贺xx签订租房地协议并预付赔偿款。2011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人将焦家后竹园内的树木砍伐418棵。经鉴定,被砍伐的418棵杨树立木材积17.356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人贺xx、贺xx、赵xx、贺xx、贺xx和管x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书,博爱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林木,数额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被告人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杨维臣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郜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