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剑,株洲市X区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辽宁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陈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赵XX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婚后购置的位于XX市X区一期XX栋XX室房屋一套使用权归被告赵XX,如果以后能够办理证件,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赵XX,原告陈XX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三、被告赵XX自愿补偿x元给原告陈XX,领取调解书时支付x元,其余款项在2012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原告陈XX归还一枚戒指给被告赵XX;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原告陈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