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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剑,株洲市X区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辽宁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陈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赵XX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

二、婚后购置的位于XX市X区一期XX栋XX室房屋一套使用权归被告赵XX,如果以后能够办理证件,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赵XX,原告陈XX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三、被告赵XX自愿补偿x元给原告陈XX,领取调解书时支付x元,其余款项在2012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原告陈XX归还一枚戒指给被告赵XX;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原告陈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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