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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7月20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任扶沟县人防办综合股股长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在扶沟县药品食品监督局、扶沟县五交化、大寺六组吴某愿、国税局城区分局、信用联社、西关史某某昌盛家电城这些单位及个人建房期间,听从领导安排,在明知这些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交纳费用而没有足额征收的情况下,仍给这些单位及个人加盖人防办的印章,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为建设单位及个人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提供条件,致使应当缴纳的易地建设费x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扶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任综合股股长,管理扶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公章。在此期间,扶沟县药品食品监督局、扶沟县五交化、大寺六组吴某某、国税局城区分局、扶沟县信用联社、西关史某某昌盛家电城准备建楼房。他们拿着《扶沟县建设委员会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到扶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加盖人防办印章办理人防手续时,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听从领导安排,在明知这些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交纳费用而没有足额征收的情况下,仍给这些单位及个人加盖人防办的印章,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国家因此少收取易地建设费x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①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②证人吴某某、史某某、郭某某、赵某、刘某某、邢某某证言:均证明他们分别拿着《扶沟县建设委员会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到人防办盖章办手续时,人防办领导安排后,在他们只缴纳部分易地建设费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就加盖印章的事实,又证明了他们共欠交易地建设费x元的事实。③收费许可证一份,证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应依法收取的费用。④《扶沟县建设委员会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六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六份申请表上加盖人防办印章的事实。⑤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征收登记表一份,证明因被告人王某某的加盖印章的行为致使国家少收取易地建设费x元的事实。⑥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年5月至2009年5月任扶沟县防空办公室综合股股长,管理人防办印章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建房单位或个人没有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加盖扶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印章,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深刻,且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故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阙茂永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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