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五环中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丰台云谊物资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五环中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五环中润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市丰台云谊物资供应站,住所地北京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文军,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五环中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丰台云谊物资供应站(以下简称云谊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赵某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云谊供应站的委托代理人姚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五环公司诉称,云谊供应站于2009年4月向五环公司购买润滑油,但并未结清全部货款。2009年4月30日,云谊公司出具欠款确认单,确认尚欠五环公司货款x元。此后,云谊供应站于2009年10月17日给付原告2797元,但尚欠2万元,且拖欠五环公司油桶12只未还。现五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云谊供应站给付货款2万元并返还12只油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云谊供应站辩称,确实欠付2万元货款及12只油桶,但目前无力偿还,同意用以货抵款的方式支付五环公司相应的货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五环公司与云谊供应站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五环公司为云谊供应站提供润滑油,云谊供应站支付货款。2009年4月30日,云谊供应站向五环公司出具欠款确认单,确认尚欠货款x元,欠油桶12只。2009年10月17日,云谊供应站支付货款2797元,尚欠货款2万元未付,12只油桶未归还。故五环公司将云谊供应站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五环公司提交的欠款确认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五环公司与云谊供应站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云谊供应站收货后,应给付货款,其未付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五环公司依约提供了货物,其要求云谊供应站给付所欠货款归还油桶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丰台云谊物资供应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五环中润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二万元;

二、北京市丰台云谊物资供应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北京五环中润润滑油有限公司油桶十二只。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北京市丰台云谊物资供应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淼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