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楚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楚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楚某某以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王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卫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