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德威国际酒店,住所地北京市X村三顷地甲X号X幢、X幢。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德威国际酒店职员,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北京德威国际酒店(以下简称德威酒店)与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威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威酒店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6月1日签订洗浴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的洗浴中心,年承包金为300万元,承包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等各项费用及对外欠款由被告承担。2010年12月28日,因被告拖欠承包金及相关费用,双方终止了承包合同,截至2010年12月27日,被告拖欠原告承包金及各项费用共计(略).14元。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承包金及相关费用(略)元;2、逾期付款违约金(略).60元(从2010年12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第一项数额的日千分之五计算);3、承包期间预付款会员消费余额(略).54元;4、承包期间欠供货商货款x元;5、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甲方德威酒店(原北京百名威国际酒店)与乙方李某签订洗浴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经营甲方的洗浴中心位于百名威国际酒店南侧,面积5000平米;承包经营期限8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承包金为每年300万元,按季度支付,每次支付时间于下一季度起始日提前10日,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期内,洗浴中心发生的水、电、空调(含供暖、制冷)、通某、燃气、垃圾清理、电梯维护保养等费用由乙方支付,每月为一结算周期,在每一周期开始日的10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的,按本合同第三条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1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30万元;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自筹,对外债务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包前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乙方承包后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等。
签约后,德威酒店将洗浴中心交付李某经营。2010年12月24日,因拖欠承包金及相关费用,德威酒店给李某及其委托人李某洲发出《终止承包合同通某书》。同日,李某在通某书上签字。截至2010年12月24日,李某拖欠德威酒店承包费及相关费用共计(略).89元,洗浴中心已办理的会员消费卡余额为(略).54元(不含李某、李某洲名下消费卡余额x元)。
另查,2010年6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德威酒店洗浴中心拖欠刘华祥货款及利息等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德威酒店提供的洗浴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书、还款协议、费用收取明细及标准、费用明细单、会员消费卡余额明细单、终止承包合同通某书、敬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案款收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德威酒店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洗浴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签约后,被告未履行按期给付承包金及相关费用的义务,其拖欠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发出的《终止承包合同通某书》,被告签字确认,双方所签洗浴承包合同已经终止。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承包费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数额不能超过原告要求的承包费及相关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原告要求退还会员消费卡余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数额以本院确认的为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承包经营期间对外债务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德威国际酒店承包费及相关费用一百一十八万六千六百一十六元。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德威国际酒店违约金三十五万五千九百八十四元八角。
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北京德威国际酒店会员消费卡余额二百三十七万七千八百九十四元五角四分。
四、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德威国际酒店在其承包经营期间的对外债务五十八万五千一百四十一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德威国际酒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一百二十四元,由北京德威国际酒店负担四千七百零二元(已交纳),由李某负担二万一千四百二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永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柴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