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吴某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吴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案应移送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吴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吴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