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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三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89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第一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小名:高某七),男,X年X月X日出生。1990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8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0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9月20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禹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高某某、管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高某某、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高某某、管某结伙盗割铁通公司架设在开封市X区X街的x.4电缆30.2米、x.4电缆6.6米。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88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高某某、管某将电缆割下后,在往电动三轮车上装时,被公安巡警发现,高某某被当场抓获。管某、杨某逃跑,后二人分别于2011年9月20日、11月2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盗电缆已发还被害单位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高某某、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高某X、廖某、武某证言、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汴价鉴刑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辩认笔录、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领取赃物凭证、抓获证明、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1989)汴南法刑字第X号、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1990)汴南法刑字第X号、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01)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开封县人民法院(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高某某、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三被告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2年10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2年5月15日止)。

三、被告人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止)。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天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艳姝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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