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刁某甲与被告何某、郑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中区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刁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区天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略)-X号,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保卫处职工,住(略)-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区郑某海鲜经营部驾驶员,住(略)-X号,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区郑某海鲜经营部业主,身份证号码:(略)。

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谢武斌,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码:(略)。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金渝大道X号汉国中心A栋X楼。

负责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0年9月11日17时许,驾驶人何某驾驶重庆市X区郑某海鲜经营部所有的渝x号货车行至重庆市X区龙家湾隧道附近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刁某甲相撞,造成行人刁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并调解确认在交强险范围内由驾驶人何某全额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按驾驶人何某承担70%,行人刁某甲承担30%的比例计算。郑某系重庆市X区郑某海鲜经营部业主,驾驶人何某系受郑某雇佣驾驶车辆。渝x号货车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现原告刁某甲起诉要求被告何某、郑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续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x.4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刁某甲因伤产生的医疗费x.41元、护理费3000元、鉴定费920元、伤残赔偿金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x.41元,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赔偿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x元;余款x.41元由被告郑某赔偿x.49元;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应赔偿的x元于2011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刁某甲x.49元,于商业险理赔时一并支付被告郑某x.51元;被告郑某应赔偿x.49元已经垫付不再另付;

二、原告刁某甲不再要求被告何某、郑某赔偿其他费用;

三、被告郑某于原告刁某甲提供住院费用清单时另补偿原告刁某甲801.51元;

四、本案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刁某甲负担300,被告郑某负担318元(被告郑某负担款项于2011年12月15日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审判长陈鹏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云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