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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某诉雷某秀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阙XX。

被告雷XX(又名雷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阙XX就与被告雷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阙XX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阙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阙XX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复进

二Ο一二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滕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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