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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红举、石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5月31日晚2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颍河东路城关镇X路口东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临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后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方位照、肇事车辆痕迹照、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期间,被告人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但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予以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臧跃峰

审判员杨某才

审判员臧万治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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