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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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3日被逮捕,同年2月24日被监视居住(略)。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厉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去周大万(同案犯、已判刑)家路过西乡X某桥头时,发现整修公路施工现场的钢管架无人看守,遂起盗窃恶念,黄某到周大万家提出盗窃钢管卖钱,并承诺给周大万分钱,周大万同意,两人商定用周大万的人力架子车运输钢管,次日凌晨3时许,黄某携带准备好的钳子、扳手等作案工具,周大万拉上架子车窜至四季河村X路段,周大万望风,黄某拆卸钢管,盗得6米长钢管26根,二人将钢管以每斤1.15元的价格卖给一废品收购站,得赃款800元,黄某分给周大万20元,剩余780元被其挥霍;2010年12月15日凌晨3时许,黄某、周大万再次窜至四季河村X路段,仍由周大万望风,黄某拆卸钢管,共盗得6米长钢管12根,2-4米长钢管28根,二人正在废品收购站变卖钢管时被失主发现并报警,民警赶到将其抓获。黄某、周大万两次盗窃的钢管上共镶有钢卡子25个。经鉴定,黄某、周大万两次盗窃财物的总价值为4672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全部追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领某、本院刑事判决书;证人X某、X某的证言;同案犯周大万的供述,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相关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某应当予以刑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首起犯意,积极实施盗窃,分得了大部分赃款,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2年2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处生效之日起6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葛作礼

人民陪审员张远德

人民陪审员席富英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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