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诉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成年,现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于2009年7月22日欠原告现金x元,承诺于2009年8月22日付清,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朱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回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迪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吕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