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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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李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男。

被告李某,男。

原告金某诉被告李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工钱x元。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因为原告所垒花池不合格,没有验收。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张。

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认为欠条是我打的,打此条的目的是为了找老板要钱,我只是负责给老板找人干活的,且打过条后已还款5000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上述证据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初,被告让原告垒花池经算帐欠工钱x元,被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催要,还款5000元,下欠x元经催要没还,形成纠纷,原告起诉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的工钱,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所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金某归还所欠工钱x元。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洪林

审判员梁兴福

人民陪审员崔景超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世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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