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华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