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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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3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日下午23时许,被告人阮某在淅川县铝业集团电解三厂二车间二区X组员工宁某因铲料发生争执,阮某持干活的铁锨照宁某头部连拍三下,将其打伤。经淅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宁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阮某亲属与被害人宁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宁某损失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宁某陈述,另有证人李某、李某、杨某、韩XX等人证言以及书证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结论、物证照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阮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平

审判员黄俊慧

审判员张玉峰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兼书记员全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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