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宋XX,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XX项某,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水利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水罚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项某已经履行了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某规定,裁定如下:
麻水罚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郑卫华
执行员曾勇
执行员满维清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