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委托代理人田XX,男,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
法定代表人滕XX,系村委会主任。
被告田X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委托代理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X局公务员,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XX路XX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委托代理人黄XX,男,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被告田XX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公共利益,本院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长滕小卫
审判员满亚平
人民陪审员唐序茗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董泽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