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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又名邱X,男,生于X年X月X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1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邱某到南召县X村其岳父陈××家找生气跑回娘家的爱人陈×时,与陈××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邱某持院子里的脸盆、石某、椅子朝陈××头上、身上乱砸,将陈××打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陈××面部损伤造成单个伤口长4cm,系轻伤。2011年7月1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邱某赔偿被害人陈××各项经济损失x元,陈××不再追究邱某的责任。

上述事实,在本院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邱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陈××、王×、刘××、陈×、袁××的证词、法医鉴定结论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判处管制的建议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克仁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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