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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娘家住湖南省茶陵县X镇X村江龙潭X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礼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童长鸣、人民陪审员张石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颜雯出庭担任记录,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4月经王建强介绍相识,2004年5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5月12日依俗举行了婚礼,被告到原告家做上门女婿。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12月22日(古历)生育一女孩,取名张莉娜,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前,由于原、被告相处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因被告经常在外打工,很少在家,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2008年正月十四日到2009年正月初四外出打工这段时间,没有给过家里一分钱,中间也没有与家里联系,经原告四处寻找,到派出所报案,才把被告找回。被告回家后,原告请当地村、组领导及亲戚做工作,被告贺某某向原告出具了书面保证书,承诺在外务工期间会及时寄钱回家并按时与家里联系,但是被告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诺言,本性未改,现外出一年多的时间,没有任何音讯,更没有对家庭负过任何责任。2009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因分居时间未满二年,法院判准不许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被告仍未回家。原告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贺某某未到庭答辩。

原告张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结婚证原件两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以及原、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复印件壹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

2、出生医学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小孩张莉娜的出生情况。

3、泉塘镇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壹份,拟证明被告贺某某于2009年3月1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

4、被告贺某某自书的保证书复印件壹份,拟证明被告曾书面保证对家庭负责,但未按协议履行。

5、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壹份,拟证明原告曾于2009年4月诉至本院。

6、证人彭崇银、刘深根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各壹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2009年3月1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以及生育小孩的情况。

被告贺某某未到庭提出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作如下认证:证据材料1、2、3、4、5、6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依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3年4月经王建强介绍相识,2004年5月12日依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4年5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是湖南省茶陵县人,婚后到原告家落户。婚初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莉娜,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后因被告经常在外,原、被告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夫妻双方较长时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加之原、被告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已出现的夫妻矛盾,夫妻矛盾加剧,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9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自此杳无音信,原、被告双方便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4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被告仍无音讯,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其夫妻关系更加恶化。2010年3月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贺某某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被告经常在外,原、被告双方较长时间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之间常因一些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加之原、被告不能正确对待已出现的夫妻矛盾,双方缺少沟通,其夫妻矛盾加剧,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现被告离家外出,毫无音讯,原告两次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应视为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小孩以不改变其生活方式为宜,仍由原告张某负责抚养,待被告贺某某出现后,原、被告双方可就小孩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均可另行主张权利。因被告贺某某未到庭应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在本案中难以查明,本院对此暂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礼仁

审判员童长鸣

人民陪审员张石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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