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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李某某债务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杨某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某某,男,汉族,1964年生,住(略)。

原审原告苏某某与原审被告李某某债务纠纷一案,原由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作出(2000)宛白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李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6)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李某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杨某某和被申请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宛城区人民法院(2000)宛白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新

审判员王中强

审判员王浩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牛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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