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甲与杨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通道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丙,男,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以被告杨某丙离家外出、地址不祥为由,申请撤回与被告杨某丙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是原告杨某甲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

审判员邹子成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潘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