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某诉邵某某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沭县X镇某某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邵某某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此页无主文)

审判员陆士忠

书记员潘冬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