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镇X村某队某宅某号,现住(略)。
被告庄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镇X村某庙某号,现住(略)。
案由:分家析产、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X镇X村某丘(霜)地号上的两层楼房X幢(三上三下)中:东首X幢(二上二下)房屋产权归原告张某所有,西首X幢(一上一下)房屋产权归被告庄某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2月4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