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颜某犯贩某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男,奉节县人。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贩某冰毒0.55克、麻古0.41克,其行为构成贩某毒品罪,被告人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追究何俊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7日11时55分,被告人颜某在奉节县X镇教委附近一居民楼下,将净重0.55克的白色晶体和净重0.41克的红色药丸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古某某,并当场被民警查获。经检验,从被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颜某的供述。2、证人古某某的证言。3、扣押毒品清单。4、毒品称重记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6、现场图。7、渝公禁(毒检)(2011)X号物证检验报告。8、抓获经过说明。9、被告人颜某的户口证明。10、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

经质证,被告人颜某无异议。该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是毒品而予以贩某共0.96克,其行为构成贩某毒品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拘某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颜某的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2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费明军

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款、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男,奉节县人。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贩某冰毒0.55克、麻古0.41克,其行为构成贩某毒品罪,被告人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追究何俊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7日11时55分,被告人颜某在奉节县X镇教委附近一居民楼下,将净重0.55克的白色晶体和净重0.41克的红色药丸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古某某,并当场被民警查获。经检验,从被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颜某的供述。2、证人古某某的证言。3、扣押毒品清单。4、毒品称重记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6、现场图。7、渝公禁(毒检)(2011)X号物证检验报告。8、抓获经过说明。9、被告人颜某的户口证明。10、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

经质证,被告人颜某无异议。该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是毒品而予以贩某共0.96克,其行为构成贩某毒品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拘某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颜某的刑期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2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费明军

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款、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