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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超、王某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3日13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持C3证驾驶豫x号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x+800M处(长葛市X乡X路段),与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向西斜过公路的赵留生相撞,致赵留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机动车且未按照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赵XX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110”接处警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长葛市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赔偿协议、收到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韩某某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案发后及时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及时报案并主动供述犯罪行为,悔罪表现明显。被告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额为x元,有一定赔付能力,且被告人家属案发后已部分赔付被害人。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全法

审判员王某领

审判员李春红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红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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