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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乙行贿、受贿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滑县房管局副局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行贿罪、受贿罪,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汤阴县看守所。

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乙犯行贿罪、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7日作出(2011)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乙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x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赵某乙不服,以“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某乙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振安

审判员张立永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超(兼)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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