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滑县房管局副局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行贿罪、受贿罪,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汤阴县看守所。
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乙犯行贿罪、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7日作出(2011)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乙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x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赵某乙不服,以“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某乙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振安
审判员张立永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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