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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郝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某。

被执行人郝某。

本院在执行何某与郝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宏刚

二○一一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高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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