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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又名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1995年10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xx,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xx、齐x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孙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刘xx因自己在工地装电线的管子被压破,后到工地拿钢棍对施工工人魏xx实施殴打,致魏外伤性脾破裂。经鉴定,魏xx的伤情属于重伤。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有投案自首情节,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xx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xx有投案自首情节;(2)被告人刘xx因装电管子被损坏才实施伤害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刘xx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一贯表现良好。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xx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0日早8时许,被告人刘xx因自己在华县X镇楼建筑工地上装电线的管子被压破,便在工地上询问,并让施工工人停止施工,后在同工地负责人协商过程中发生厮打,并看见施工工人魏xx在施工,便从工地上拿一钢棍在魏肩部、腰部打了两下,将魏打倒在地,又拿一木板在魏肩部等处击打,后被人拉开。魏xx于当日被送至华县人民医某住院治疗25天,诊断为:1、外伤性脾破裂;2、心率失常。其伤情、伤残等级经陕西省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魏xx外伤致脾破裂并进行脾切除手术治疗,已达到重伤程度,伤残等级为八级。当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xx向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xx与被害人魏xx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刘xx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魏xx医某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案件来源、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系张某乙报案,同日13时许,被告人刘xx向公安机关投案;(2)被害人魏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0年7月30日上午7时30分左右,他到乡镇楼建筑工地干活,后刘xx来到工地手持铁棍打人,并用铁棍在他腰部等处击打,打倒后又用木棒在他肩部等处击打,然后逃离现场,他被工地工人送到了华县人民医某;(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2010年7月30日早8点多,他和魏xx、高xx到华县X镇楼建筑工地干活,刘xx来后说把他的电线管弄坏了,让停工,并用钢棍打他,再打高xx,后用钢棍在魏xx腰部打了两下,将魏打倒在地,又用木板在魏身上打了几下,将木板都打坏了,后被工人拉开,他和高xx打电话叫救护车把魏xx送华县人民医某了;(4)证人高xx证言,证明2010年7月30日早上7、8点钟,他在华县X镇楼建筑工地干活,工地上包电工活的刘xx来到工地上说把他装线管子压破了,让停工,并和工头张某乙论理,后来手持钢棍准备打他,他就跑了,刘就往魏xx跟前跑,用钢棍在魏腰部打,还用木板在魏胳膊上打,魏倒在地上,有人拖架,刘xx就走了;(5)证人陈xx证言,证明2010年7月30日早上8点多,他在工地上干活,看见楼南边有人爬在地上骂小宝,过去后看见刘xx拿一木板打那人,把木板都打断了,他就把刘xx拉到工地材料办公室去了;(6)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打架现场方位情况等;(7)扣押物品清单及辨认笔录等,证明提取作案工具钢棍一根,木板一块,经刘xx辨认属实;经陈xx辨认刘xx就是打魏xx的小伙;(8)陕西省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情、伤残鉴定书,证明魏xx的伤情属于重伤,系八级伤残;(9)华县人民医某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医某、交通费、鉴定费票据等,证明魏xx的伤情及治疗花费情况;(10)本院(1995)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刘xx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1)被告人刘xx供述,所证事实与上述证据所证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因琐事持械伤人,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根平

代理审判员党娟莉

人民陪审员袁开新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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