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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女,1955年出生。

被告:周某,女,1978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1年6月1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10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9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庄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潘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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