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延川县。2010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延安市公安局交口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十月七日作出(2011)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志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1)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申建理
审判员闫小虎
代理审判员梁懿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