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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冉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川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南川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XX,女,汉族,49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

被告冉XX,男,汉族,71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原告杨XX与被告冉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XX及委托代理人杨某甲,被告冉XX及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12月18日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各异,互不礼让,经常发生吵骂、打架,特别是被告不让我的子孙到家里来;2011年4月分居,我在外租住房屋居住至今,期间内互不联系,已无共同生活之目的,夫妻关系亦已名存实亡,故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于1998年再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诉称之双方经常发生吵骂、打架和我不让原告关心子孙的情况不属实,从我与原告结婚至今,原告之子赵某一直和我们共同生活在一起。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4月13日再婚,之前各自有过一次婚姻;2005年,双方协议离婚;2006年12月18日,双方复婚;2011年2月下旬,被告因脑溢血到南川区中医院住院二十多天,原告亲自在床前护理;从2011年10月30日起,双方分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两次结婚登记材料等证据在案,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从1998年第一次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十多年,其间虽经历过一次短暂的离婚再复婚阶段,但从2006年第二次结婚至今也有五年多,可见双方是有一定感情的;加之,被告去年生病住院期间,原告仍能积极承担起照顾护理之责,且双方实际分居时间也仅有两个多月,因此,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的感情较好;双方当前矛盾的原因在于缺乏有效沟通方式,没能做到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从而导致彼此间隙产生;只要双方在日后生活中做到互相关心、互相体谅,相信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如初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XX与被告冉XX离婚。

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冯骥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龚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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