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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杨XX诉李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42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灵敏、贾某某,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一般代理。

上诉人杨XX、杨XX与被上诉人李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XX、杨XX的委托代理人杨灵敏、贾某某、被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因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王惠谦

审判员:高玲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吴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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