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辉县X路X路东。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琚某某,该联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新民,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辉县信用联社)因与被申请人何某某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琚某某、孙新民和被申请人何某某及其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延辉
审判员:张琳
代理审判员:周云贺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