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徐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杨某某,男,系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故意伤害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浙江某诸暨市打工时认识了同县X乡李某盈,徐某某隐瞒了在息县老家已有妻儿的事实与李某盈恋爱。二个多月后,李某盈得知被告人徐某某在老家已有妻儿的真像后,便拒绝和徐某某交往。2010年1月9日11时50分许,徐某某在诸暨市X街X村找到了李某盈,并和李某盈纠缠,这时李某盈的朋友侯某某看到后前来制止,双方引起厮打,被告人徐某某拉住侯某某、李某盈一起摔下二米高的坎头,致侯某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舟月骨脱位。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侯某峰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息县公安局接处警记录、户籍证明,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诸暨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0年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电话中与李某盈发生争执,遂携带一把菜刀及一塑料桶汽油到李某丙家中,与李某丙父子发生冲突,被告人徐某某将携带的汽油倒在客厅地上,并用菜刀将李某丙的儿子李某亮的手指划伤,又拿出打火机被李某丙抢下报案,随后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当场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照片,书证:息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人李某甲、吴某某、江某、金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的证言,息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有妻之夫强行纠缠李某盈,在遭到他人制止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且在纠缠李某盈过程中打电话对李某盈威胁后报复李某盈家人,携带菜刀及汽油非法侵入李某盈父亲住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非法侵入住宅罪,因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没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分。另辩称被告人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害人在前因上也有一定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查,被告人徐某某在有妻儿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像,与李某盈建立恋爱关系。李某盈得知情况后,拒绝和徐某某往来,但被告人徐某某继续纠缠李某盈,当被害人侯某峰对徐某某进行制止时,徐某某强行将李某盈、侯某某拉下二米高的坎头,致侯某某轻伤。被告人徐某某在遭到李某盈拒绝和其来往后,打电话对李某盈威胁,并告诉李某盈其要到李某盈家实施报复。当天下午其到李某盈家实施了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且被告人徐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7日起至2012年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坤

审判员涂善喜

审判员陈立生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詹敏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