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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某、焦某犯赌博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男,1974年出生。2011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男,1965年出生。2011年6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焦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某、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5月,汪永亮、胡某、史某某、曹某某、付某等人伙同被告人贺某、焦某先后在泌阳县X镇杨庄和象河街以推饼的方式聚众赌博二个多月,从中抽头牟利,每天参赌人员达10至20多人。其中,被告人贺某在象河,焦某在春水杨庄赌场内各有六天时间作为组织者之一。2011年5月11日,泌阳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侦破此案。

2011年6月24日,被告人贺某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陆某某人的证言、到案经过证明、同案人汪永亮、胡某及被告人贺某、焦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焦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汪永亮、付某等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因同案人汪永亮、胡某等已另案处理,被告人贺某、焦某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贺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焦某在案发后能坦白犯罪事实。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接受财产刑,有真诚悔罪表现,量刑时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x元。

二、被告人焦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乔景宝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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